郑州工商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日期:2023-03-29  作者:实验室管理中心 来源:  浏览量:52

第一章 总论

第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属于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等工作顺利开展的基本物质条件。为加强全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投资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高等院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国家教育部26号令等文件精神,结合宇华教育集团公司资产管理办法和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全校各单位,凡为教学、科研、管理工作购置的实验仪器设备或接受捐赠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应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做到合理配置、物尽其用,提高利用率。

第四条 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学校其他各单位按教学需要行使日常的管理、使用与维护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要切实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计划并上报实验管理中心审核,做好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使用、维护、报废全过程管理,切实履行岗位规范要求,确保实验仪器设备帐目的各项基本数据准确、完整,确保账、物一致。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中心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学校有关资产管理工作的政策,拟定学校有关实验仪器设备管理的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

2. 代表学校统一管理教学、科研、管理方面的实验仪器设备。

3. 负责在用实验仪器设备的维修、租借、调剂、报损审核。

4. 制订并完善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和措施,建立和健全实验仪器设备账册及统计报表,负责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效益的考核、评比工作。

第七条 各单位使用、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的主要职责是:

1. 负责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保管、维修、保养、标定、计量以及物资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申报工作;

2. 建立并保管好本单位实验室相关固定资产、低值耐用品、材料及低值品、易耗品账目,严格借用手续,认真做好《临时借物登记》和《材料领用》记录,做到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3. 负责实验仪器设备技术档案的管理,做好实验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

4. 各单位使用、管理实验仪器设备的工作应指定专门的设备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人员根据各单位情况,可设专职人员,也可由其他工作人员兼任。

第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商检由使用部门按照实际使用需求进行检验,实验仪器的索赔由后勤处负责。

 第三章 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的分类与计价

第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按教育部高等教育司《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以及集团公司ERP资产管理要求进行分类、编码、入账。

第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范围界定:

1. 按照宇华教育集团资产管理办法,凡列入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的,均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2. 一般实验仪器设备指办公和业务用的通用设备、通讯工具等。

3. 专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实验仪器和机械设备、文体设备等。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的自制、捐赠或调拨的实验仪器设备,均应计价列入资产账。

第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计价办法。

1. 建造、购入、调拨和捐赠的实验仪器设备,分别按造价、购价、调拨价、捐赠价入账。

2. 自制的实验仪器设备,按加工费、材料费的总价入账。

3. 实验仪器设备的运杂费、安装费、软件费均应计入设备原值。

4. 实验仪器设备价值不明且无法查明其原因的,可依据实际情况估价入账。

5. 维修费用或新购置的维修用零配件不增加实验仪器设备价值。

第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价值的增减变动。

实验仪器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

1. 原有的实验仪器设备,因加工改造而增加附(部)件数量、使用功能或提高质量时,按所开支的成本费增加原值。2. 设备因毁坏或拆除其原有部件时,应减少其原值。

    第四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账目管理

第十四条 账目设置。

后勤处和账务处设实验仪器设备资金分类账;实验室管理中心设实验仪器设备分户账;各使用单位设实验仪器设备账。

第十五条 账目管理。

1.各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各类财产的管理,对每台新进实验仪器设备要严格按照数据库管理要求及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编号、登记入账。保持账目清楚,固定资产验收单存放有序,每年度核对一次,确保地点、账目、实物相符。

2.实验仪器设备的变更,如:增添、转让、租借、变卖、调拨、报废、丢失等,必须按照后勤处有关制度办理手续,及时进行账目调整,确保管理部门与资产立户单位的账目相符。

3.实验仪器设备的各管理单位对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购置、调入、调出、借用、报损、报废等各种凭证、单据要妥善保管,按年装订成册,存入档案,不得丢失和销毁。

4.每年年末,各单位应对上年度新增实验仪器设备的帐、物进行清查核对,确保各项内容准确、完整、齐全。

5.凡购置的扩大功能件,虽价值很高,不能单独作为实验仪器设备进行编号,只做其主机增值处理,但必须在主机设备验收附件单上注明名称、数量、单价、规格、购置时间。

6.实验仪器设备的各使用单位设备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如需变动时应通知后勤处和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新老设备管理员应办理电子资产移交手续。未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的,不得离岗。

    第五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

各单位无论从何种渠道、何种经费添置的实验仪器设备(包括:新购、自制、调入、捐赠等),凡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必须办理验收入账手续。

第十七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管理。

1.各单位新增实验仪器设备到货后,设备管理员要及时根据使用说明书(手册)等有关资料进行初步验收,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名称、型号、规格、厂家、数量、随机零配件等是否与合同要求相符,若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实验室管理中心协调商家办理退、换、赔等手续。

2.在实验室建设中,如果涉及到房屋结构、电路、水路等基础改造的应该由后勤处根据已定方案组织实施。而对于实验仪器设备进场、安装、调试等后续工作应该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3.若设备到货安装到位或全部工程彻底完工,由后勤处10个工作日内组织采购、供应商、后勤处、实验室管理中心和具体使用部门负责人进行验收,设备和工程验收合格,需相关管理人和负责人在验收表上签字确认,后勤处负责验收手续后继办理工作。如需试用设备,申购部门二级资产管理员向后勤处书面申报试用期,需经采购部、供应商认可后执行,试用期过后办理验收。在试用期间,如出现资产丢失情况,由申购部门承担相关责任。在申购部门正式提出试用之前,出现资产损坏、丢失的情况的由供应商承担相关责任。

4.验收合格后,由后勤处对该设备统一编号,打印实验仪器设备条码标签。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要及时将资产标签按要求粘贴在实验仪器设备上的规定位置。

5.下列情况不作为固定资产验收:

(1)新购实验仪器设备发票已到,实物未到者;

(2)实物已到,发票未到者;

(3)不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

(4)设备没有施工完毕的,虽施工完毕未交付使用的、试用期未满的。

    第六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

1.学院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应坚持“服务教学、科研,积极开发利用,盘活资产,充分发挥效益”的使用原则。

2.各单位要应坚持资源共享的原则,开放实验室,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其他部门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

3.为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在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可以对外开展技术服务,但必须由经办单位呈报校领导核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

1.各单位要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综合效益。各实验室要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实验仪器设备使用、保管、维护细则和操作规程,并要严格执行。

2.实验仪器设备使用要抓好利用率、在用率、完好率考核工作,考核指标如下:

(1)单台件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年使用时数÷1000小时×100%

(2)全员设备在用率=[设备总金额-(待修设备金额 +闲置设备金额)]÷设备总金额×100%

(3)全员设备完好率=[设备总台数-待修待报废台数]÷设备总台数× 100%

考核标准:

利用率:≥ 40%及格;≥80%良好;≥120%优秀。

在用率:≥ 70%及格;≥80%良好;≥90%优秀。

完好率:≥ 85%及格;≥90%良好;≥95%优秀。

3.实验指导人员要加强对学生实验仪器设备操作的指导,要求学生单独操作的实验仪器应教会学生使用,操作不合格者不得单独操作。对不遵守操作规程的人员,管理人员有权制止其使用实验仪器设备。

4.各单位必须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使用前应对实验仪器设备进行全面检查,使用后应进行擦洗、检验、维修和复原等维护工作,确保应有的性能和精度,使实验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5.严禁擅自拆卸和改造实验仪器设备,如确需拆卸和改装,3000元以下设备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3000元以上设备必须呈报校领导核准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备案,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拆卸和改造。

6.各单位每学期应清点一次闲置实验仪器设备,多年不用的要列出清单报实验室管理中心,以便做好设备调剂工作,发挥其应有的效益。

    第七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调拨与借用

第二十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调拨。

1.学校所有实验仪器设备调入、调出均由实验室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校内移交、领用:由校内单位之间协商,由调入单位设备管理员走OA移交、领用流程,经调入分院院长与调出分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后勤处备案,方可到实验室管理中心凭OA审批单进行账、物的转移。在未办理OA移交、领用流程手续之前,各单位及个人不得擅自转移账、物。

校外调拨:调拨资产需先由公司资产部核查调拨合理性,经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可行性,发起调拨申请,通知需调拨双方单位进行。

2.使用单位应注意开发、利用实验仪器设备效能,提高使用效益,对于闲置不用超过两年的积压实验仪器设备,由实验室管理中心同意后填写对外调拨单,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借出。原则上实验仪器设备不外借,确需要借出的,按下面程序办理。

1.校内借用时,由调入单位设备管理员走OA借用流程,经调入分院院长与调出分院院长审核同意后,并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后勤处备案,方可到实验室管理中心凭OA审批单进行账、物的转移。

2.借出校外的实验仪器设备必须由经办单位呈报校领导核准后到实验室管理中心办理借用手续。

3.对借出的实验仪器设备应收取设备押金和设备折旧费。设备押金在设备返还时经检查无误后予以退回。设备折旧费以日计算,根据设备的贵重、稀缺情况,具体操作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原则上每日按不低于实验仪器设备原值的千分之一到千分之三收取,借出时间一般不超过一个月。

    第八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

1.设备管理员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规程,对所管实验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严格检查,及时清除事故隐患。

2.实验仪器设备维护保养要按规程进行,维护的主要内容是进行清洁、润滑、紧固、通电检查、调整、更换磨损零件等。

第二十三条 实验仪器设备的修理。

1.实验仪器设备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故障需要维修时,原则上自行维修。如不能自行维修,需请外单位来人维修或送出校外维修的,每周五向后勤处提交委外维修申购单,经公司资产部、采购部审批同意后,由采购员通知外来单位人员维修。

2.实验仪器设备出现的任何故障及维修结果,设备管理员都应如实做好详细记录。维修结束,使用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及时做好对设备维修结果的技术鉴定,认真填写维修档案,做好存档工作。

3.如属人为违章操作,擅自拆修造成的设备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管理中心审核后由人事处根据情节轻重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设备的报废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报废条件。

1.实验仪器设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因使用年代久远(报废年限参照郑州市事业单位资产报废年限表),元件严重损坏或老化,已不能正常运行,又无修复价值的实验仪器设备。

(2)实验仪器设备老化达不到要求精度又购不到维修配件,虽可外修但费用过高的;

(3)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无法修复或修理费过高,经使用单位与实验室管理中心领导审核,并附处理意见的;

(4)实验仪器设备丢失或被盗,一年以上仍无着落,有详细的书面报告,经保卫部门立案调查,明确使用人应负责任,经过处理的。

第二十五条 报废与处理程序,参照公司资产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第二十六条 由于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发生责任事故,造成设备损坏、损毁,或丢失的,不能做报废处理,责任人应予以赔偿。具体参照《郑州工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细则》处理。

    第十一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资产管理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考核结果作为有关人员晋职晋级的依据。对认真执行学校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并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八条 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单位或个人在工作中违反学校规定或本办法者,按有关规定报人事处给予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如与宇华教育集团公司资产部相关资产管理规定冲突,以公司资产部管理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正时亦同。原郑州工商学院《郑州工商学院实验室交接制度》(现教〔2017〕3号)同时废止。